回應《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諮詢文件
-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

- 2023年1月13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已更新:2023年1月16日

引言:上年11月,政府發佈《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諮詢文件。此指引根據香港暑熱指數制訂,要求僱主按照訂明的準則採取預防措施,保護僱員免在工作時中暑。工委會亦向勞工處遞交對此指引的意見。以下為意見全文。
本港夏季氣候酷熱潮濕,去年9月,天文台錄得歷來9月最高氣溫紀錄,市區最高氣溫達攝氏37度。各行業工人須在高溫的環境下工作,容易引致中暑及其他疾病,危及生命和健康。去年夏天,本港出現多宗懷疑中暑死亡事件,死者包括保安及園林樹藝工人等。
一、 指引無力 聊勝於無
政府去年11月推出《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諮詢文件,而不是打算立法保障僱員,充其量是聊勝於無。
多年前,隨著氣候變化加劇,香港工人中暑不適,甚至死亡的數字不斷上升,以建築業尤甚,令公眾越加重視。政府發展局參與其中的建造業議會,於2008年推出《在酷熱天氣下工作的工地安全指引》。翌年,就有建築業工會[1]對工人進行調查,發現「指引」成效不彰,因為「指引」不是法律,僱主可以不執行,唯有針對酷熱天氣進行立法規定,才能真正保障工人。
而勞工處早於多年前已制定《預防工作時中暑的風險評估》及《酷熱環境下工作預防中暑》兩份「指南」。勞工大眾對於酷熱天氣的危害已有深刻的了解和體會,對於「指南」的內容普遍接受。而最大問題在於,沒有立法保障,則不負責任的僱主將不顧員工安危,繼續肆意逼使他們在酷熱中工作。舉例來說,幾乎每個人都知道防止中暑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酷熱中工作要有充足的水份。而《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第509A章)第16(1)條規定「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該工作地點有提供足夠的可供飲用的水,以供受僱在該工作地點工作的僱員飲用。」違者即屬犯罪,經定罪可處罰款,去年9月有團體[2]公布調查結果,發現有32%受訪工友表示僱主沒有提供足夠的飲用水。法例存在多時,執法仍不理想,沒有強制力的「指引」能夠有多少效果,可想而知。
團體的調查亦顯示,逾半受訪工友在去年7、8月戶外工作期間出現中暑的症狀,當中有兩成更每日至少出現一次。雖然勞工處制定了上述兩份「指南」,但調查發現大部分僱主執行預防中暑的情況極不理想,沒有做足措施,亦沒有為僱員提供足夠裝備。
全球氣候變異已是常態,政府應立即準備立法,保障工人安全,而不是以《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作搪塞。
二、 暑熱指數測量點不足 防暑措施不可換休息時間
上文提及的建築業工會一直要求針對酷熱天氣進行立法,更於2012年夏季,要求政府參考美國國家氣象局推出,綜合高溫、濕度等因素而計算的「酷熱指數」進行立法,規定在酷熱天氣下,工人應有額外的休息時間。而工地的酷熱程度,當以工地所在的「分區氣溫」作準。
十年之後,《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諮詢文件才建議設立包括環境溫度、濕度、空氣流動及熱輻射水平而計算出來的「香港暑熱指數」,但數據只來自京士柏一處,難以反映全港各區的實際情況。
至於諮詢文件建議工人在酷熱下的額外的休息時間,則令人啼笑皆非。
諮詢文件建議,香港暑熱指數達30或以上,按指數高低及勞動強弱度程,在戶外露天環境下工作的員工可獲15分鐘、30分鐘、45分鐘休息,甚至停工的安排。另外,僱主在每年5至9月夏季期間,當為在戶外或室內沒有空調的地點工作的僱員提供防暑措施,包括:①遮擋陽光的上蓋和休息地方、②通風設備(如吹風機/噴霧風扇,或掛腰風扇)、③個人防曬設備(如帽、手袖)。這些建議,都沒有什麼問題。
問題是,若僱主採取以上①、②其中一項措施,休息時間可減少15分鐘;當同時採用兩項措施,休息時間合共可減少30分鐘,令人摸不著頭腦。以上三項防暑措施都是僱主應盡的責任(除非客觀環境局限,方可作別論。),以用基本的職安措施換取酷熱休息時間?
諮詢文件「以基本的職安措施換取休息時間」的精神貫徹始終,建議在沒有空調系統的室內酷熱工作環境工作中,如果有吹風機、噴霧風扇、個人降溫裝備(如掛腰風扇、冷凍包或「冷氣衫」)的情況下,員工休息時間可減少15分鐘。
政府沒有把基本防暑措施作為職安標準,卻以此為休息時間的交換條件,莫非是搏取資方認同,令資方認同和接受「指引」?事實上,有僱主所落實的措施已經比政府的思維走得更前,一些建築公司已經把太陽傘、遮陽上蓋、吹風機和掛腰風扇作為夏季工地基本設備,並且在酷熱天氣期間或之前對工地管理人員及前線工人提供相關的培訓。
本會要求政府:
1. 將熱疾病,包括中暑,及因酷熱天熱而引起的其他疾病,如皮膚病等,納入《僱傭補償條例》的可補償職業病。
2. 提高針對熱疾病的法律要求,修訂《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或另訂立附屬於《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新規例,令僱主對僱員提供足夠的防暑設備(包括:遮擋陽光的上蓋和休息地方、通風設備、個人防曬設備),和作適當的防暑安排(包括:休息時間、提供相關的培訓和資訊)。
3. 按上項,僱主有對僱員提供足夠的防暑設備和作適當的防暑安排的基本責任。政府制訂法和指引時,不可有防暑措施交換休息時間的建議。
4. 增加「香港暑熱指數」的測度點,以反映全港各區的實際情況。
5. 在個別室內酷熱工作環境,或其他特殊酷熱工作環境,僱主有責任自行量度酷熱程度(使用熱指數監測儀/黑球濕球温度指數儀),及作風險評估。政府要就此制定量度標準及評估方法,納入上述第2項《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規例中。
此致
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
(項目幹事麥德正代行)
9/1/2023
注釋:
[1] 紮鐵業團結工會
[2] 綠色和平及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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