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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

突發惡劣天氣非藉口 清潔工勞動保障僱主有責

已更新:2023年12月6日



近兩個月以來,本港多次遭遇惡劣天氣,包括十號風球、黑色暴雨、嚴重水浸……然而每次風雨過後,樹枝阻街、污泥堆積、垃圾遍地,城市要在一兩日內快速復常,清潔工的工作負擔陡然增加,造成額外壓力。當全球暖化與氣候危機成爲可見的未來,清潔工友在惡劣天氣下的勞動權益更迫切需要關注。


額外責任 額外危險


9月黑雨過後,商場嚴重水浸。為防止商場漏水觸電引起安全事故,清潔工友英姐(化名)從早上七點到晚上十點都不敢放鬆警惕。「電掣就喺隔離,水一滴落來我就要抹,一滴落來我就要抹,就咁樣守咗成日。」英姐的工作看起來單一,卻是杜絕次生災害的關鍵。


時間緊迫,英姐原本工作職責在於維持商場清潔,此時卻要額外負擔起潛在斷電、漏電風險的責任。同時,英姐的臨時工作令她暴露在漏電危險第一線,而緊急情況下,原有的裝備未必足夠做到防護。


無獨有偶,我們亦留意到有清潔工友需要半身探入嚴重水浸的電梯槽,下蹲並維持單手持水管的姿勢,令到抽水機可以抽乾污水。


作爲基層行業,清潔工作本身已面臨諸多職業安全隱患。例如搬運重物導致肌肉損傷,或是在未有足夠防護的情況下易被尖銳垃圾劃傷,亦或是疫情期間直接接觸廢棄口罩快測盒而被感染等。


惡劣天氣帶來更多職安隱患,假設清潔工友在返工路上遭遇强風、洪水,或在工作地點水浸的情況下遇到漏電,或臨時需要危險作業時未有足夠防護,都有機會承受傷亡。


返工照常 補償都照常?


我們落區走訪清潔工友發現,不管是水浸、黑色暴雨還是八號以上風球,普遍都要按時返工。


工友阿葉(化名)表示,水浸第二日上午她仍需照常上班,由於居住地較遠,打車需要200多元且無法報銷,她只能步行至地鐵站搭乘地鐵,到站後又需再步行約一個小時到達工作地點。當時路上雨勢未減,令到她「全身溼曬」,沒有可供更換的制服,垃圾房內陰暗潮溼,難以快速晾乾衣物,她只能一整日都穿着淋溼的衣服工作。


儘管如此,包括阿葉在內的許多清潔工友都不能補休,也沒有拿到「補水」。有工友反饋,本身工作地點人手已經嚴重不足,她與同事兩個人要負責兩層商場與八層停車場幾乎所有清潔工作,突然遇到惡劣天氣更是忙到「爆煲」,但卻沒能拿到任何補貼。


惡劣天氣工作保障 僱主有責


9月8日,勞工處發出《「極端情況」下的工作安排》,提及「除與僱主就極端情況存在期間有訂立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外,僱員應留在原來的地點或安全地點,不要啓程上班。」《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則要求僱主應盡早與僱員訂明在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包括上班、下班、復工及在家工作等。


儘管勞工處已發佈幾款關於惡劣天氣工作安排的說明,但在現實的操作和執行上仍存在模糊地帶。例如,所謂「必要人員」應如何定義,「必要性」又如何衡量?而未有足夠監管條件下,是否有與勞工訂立合理的工作安排,亦倚賴僱主的良心。


然而保障清潔工在惡劣天氣下的通勤與工作安全本是僱主的法定責任,若在上班途中遭遇以外受傷,亦屬工傷。根據。」《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在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同時,面對水浸、颱風後的「災難現場」,僱主亦應提供給清潔工足夠的防護。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主應爲僱員提供或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或是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工委會呼籲,僱主在惡劣天氣結束前不應讓清潔工冒險返工,必須檢討是否事先已準備足夠的安全防護,事後應給予清潔工補貼或調休,做好職業安全培訓。


極端天氣不可預料,勞動保障與補償卻可未雨綢繆。清潔工乃至其他工種工友的安全保障,僱主需主動承擔更多責任。我們享受着清潔服務成果的同時,理應保障前線清潔工基本的勞動權益和尊嚴。


 

清潔工之友 「清潔工之友」由工委會成立,致力為清潔工友提供協助。疫情之下,基層清潔工友工作量增加, 還面對很多問題,包括:勞工法例保障、病假、檢測、開工裝備,等等……工友們遇疑難,歡迎電話聯絡 「清潔工之友」 6899 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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