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工會運動檢視勞動三權
-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

- 2020年10月7日
- 讀畢需時 18 分鐘
已更新:2020年11月24日
梁寶霖先生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會長
高度累積的徵稅、工會化及民主化,是削減不民主化的重要途徑。[1]
〔美〕沃爾瑪•沙伊德爾
無論用怎樣的權力,都不能撲滅這個運動。[2]
〔日〕平野義太郎
前言
2019年春季,隨着「反送中運動」的開展,一場新工會運動在香港開始發芽,為沉寂的香港工運打開了新局面(Au Loong Yu,2020、Ibrahim and Lam, 2020、《工盟團結報》,2002)。本文探討新工會運動所帶來的有關勞工法規問題,如工會與罷工、工會登記和集體談判等,特別是涉及《職工會條例》(第三三二章,1948年)的種種規限,供大家作進一步思考及提出意見,為工運進一步發展而舖路。
工會登記
工會是一個勞工自治團體,但在香港則要事先得到職工會登記局的批准,才可以公開活動,否則會視為「非法團體」。一般而言,我們會以一個地方有無實質的「勞動三權」,來衡量當地的勞工有無地位及保障。勞動三權中的第一權就是「組織工會權」或「團結權」,其餘是「集體談判權」或「團體交涉權」和「罷工權」或「團體行動權」(林良榮,n.d.、林佳和,2014)。由於自治原則,及國際勞工公約(98號)的精神,所以不少國家都没有強制性的工會登記制度(如法國)。
香港人組織工會的自由,受到《基本法》、《人權法案條例》(第三八三章,1991年)的保障,及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有關國際勞工公約──《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權利公約》(98號)及《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87號)的監督。表面上看來問題不大,但從歷史及實際操作層面來看,則不一樣。
首先過去港英政府一直對工會運動抱有戒心,尤其當年不少勞工團體與三合會是一體兩面,兼且與革命黨連線,故對它們實施打壓和禁制措施(梁寶龍,2017)。香港海員工會被兩次除牌是突出事件。到了1948年香港政府推出了《職工會與勞資糾紛爭議條例》,沿用了英國有關法例為藍本,企圖整頓香港的工會,收編為英式的「牛油麵包」工會(England & Rear, 1975)。
條例規定工會成立之後30天內,要向職工會登記局註冊,並附有由7位發起人聯署的一份章程。現時登記局備有一份模範章程(會章)供申請人參考,如果照抄就會很容易過關,取得工會登記(司徒華,2011)。根據法例定義,工會是主要用來協調勞資關係或勞勞關係,或僱主與僱主間的關係(第二條)的組合,這是英國傳統對工會(trade union)的定義,包括了勞資雙方,與只涉及勞方組織的工會(labour union)(如美國)不同。也因為如此,職工會登記局的年報將本港職工會分為三大類,其一是由勞方組成的僱員工會,其二是由僱主組成的商會,其三是由勞資雙方組成的混合工會。(見下表)
表1/ 已登記職工會數目(括號內是會員人數)

出處:香港職工會登記局《香港職工會統計年報2018》、新聞處《香港年報2019》
由於時代變遷,很多商會改用有限公司或社團註冊,或一些古老行業因式微而自行解散,故其數目一直減少。同樣香港與世界經濟環境變化,由製造業為重轉變以服務業為重,僱員身份以零散工、自由職業者和假自僱、派遣工、「幽靈」勞工、不穏定勞工增加,令勞工組織化難上加難(劉陽,2013、葛雷及蘇利,2020、史坦丁,2019)。《職工會條例》將組織工會對像只限於同屬一個工種或產業,或行業或公司(企業)等。而排除社區工會這一類組成,也增加了註冊的難度。例如:有人想組織「師奶工會」,也因為没有以工資為主要收入,及因為没有「老闆」被拖延登記。今次新工會浪潮,有不少工會是歸入此類,例如香港自由工作者服務工會(籌委會)(「二百萬三罷聯合陣線」,2020.03.20、「工會脈膞」,2020.09)。
根據勞工福利司羅致光的網誌(2020年4月20日)說,至今年1月至3月份收到新工會的登記申請1,578宗,是2018年的一百倍;加上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還未處理的申請,共有1,607宗。他認為以現有人手去處理,需時50年才能完成。
這個史無前例的現象,對工運分子來說的確是一個喜訊。但是,我們要注意三個情況,其一是質與量的問題,工會數目多了並不等於勞工力量強大,很多工會只代表了少數會員,例如公務員的文員可參加十個工會(不計部門工會);其二是會員質素的問題,他們的階級意識如何,權利取向或福利為主的心態如何;其三是工會運動會否更加分化,山頭主義更加濃厚,與及黃色工會的出現,會破壞了工人大團結,這些都是有待時間來考驗。
過往有人批評「七人組織工會」,認為是政府用來破壞及分化工人團結的手段(周奕,2013)。但是如今,支持或反政府陣營的工會分子,都善用了這個「結社自由」的機制,去壯大自己的力量。電視台NOW的調查顯示,由去年6月至今年5月初,職工會登記局登記了230間工會,記者走訪了其中159間,發現其中不少是皮包工會。
皮包工會不是今天才出現。長期以來,香港工會普遍會員人數少,會費偏低(一般為每月10元或以下),不少工會是靠蛇齋餅糉來增加收入,難以擁有自己的會所和僱用職員,兼且香港地租貴,所以出現一個地址多間工會共享(所謂「掛單」)的情況。由於一個人可同時加入多個工會,所以呈報職工登記局的入會人數也有虛報,再加上工會有權參加立法會勞工組別選舉(3人),選特首選委(60人),以及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勞方代表選舉(5人)等。凡此種種,造成工會數目偏多的現象。(「眾新聞」,2020.03.11、Turner,1980)
表2/以會員數目統計的職工會數目(2018年)

出處:香港職工會登記局《香港職工會統計年報2018》
平均來說,每間工會只有1,077人,會員人數在1,000人以下的工會有714間,佔全港工會總數八成以上,可見在一會一票制度下,他們的票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當中不少有人稱之為「殭屍工會」或「幽靈工會」至少有40間,如施耐德電氣職工會(6人),及僑港集賢起落貨職業工會(2人)等。合格會員人數不足7人的工會,還未被職工會登記局(2018年)取締(「惟工新聞」,2017.01.21、「東網」,2019.10.16)。
至於組織工會聯合會或合併,條例都設有限制。首先,要呈報職工會登記局或取得職工會登記局同意,其次,跨行業、工種等組織則不獲批准。早年有人想組織「公務員總工會」,就遇上困難,後來修改會員資格、名稱後才獲批准。現時的香港職工會聯盟、香港工會聯合聯、香港勞工社團聯會和港九工團聯合總會等工會聯合會,也礙於條例所限,用社團方式登記(周奕,2013)。
工會保障
成立工會可享有兩項重大保障,可以稱之為「特惠」(privilege),其一是職工會在「籌劃或深化勞資糾紛」中,因而引起的民事及侵權行為的訴訟,可享有豁免權。其二是職工會亦可享有豁免刑責權,因其行動目的具有限制行業作用而被當作非法行為,致使該職工會的會員就串謀罪被刑事檢控(《職工會條例》第40-43條)(Davis,2004)。
在傳統自由放任資本主義下,個體勞工與老闆間的僱傭合約,應不受干擾,所謂「半斤八両」(平野義太郎,1930)。但當一群勞工「合謀」去爭取改善工資或工作條件時,或採取工業行動迫使老闆就範,就會被視為刑事共謀,破壞社會安寧,甚至老闆會就其損失向勞方提出民事訢訟。
長期以來,不少工業行動都是自發性的居多,而工會總是以救火隊角色作事後介入,與資方談判或幕後提供意見及支援。而且,根據會章,工會發起工業行動要徵得會員大會同意,會員不得擅自採取行動。所以,没有工會號召下進行工業行動,例如「野貓式罷工/閃電式罷工」(Wildcat /Lightning Strike Action),就容易惹上民事或刑事官非。
問題是,去年與今年大大小小的罷工,都或多或少涉及政治議題,而非純勞資糾紛為主,《職工會條例》的保障也難發揮作用。例如今年2月的醫護人員罷工及去年6月的社工罷工,怎樣才算歸為勞資糾紛,去年8月及11月的三罷又算不算呢!(社工總工會,2019.06.11,「眾新聞」2020.02.21)
常見的資方反工業行動方法有分化勞工(2007年紥鐵工潮、2013年碼頭工潮),僱用臨時工。另一個常見的資方反擊方法,就是針對工會活動分子來打擊,包括列入黑名單、調職、扣薪、開除或施加種種心理壓力,甚至僱用人事顧問「工會殺手」提供意見。過去例子有1983年地鐵工會和1986年精工錶工會被集體解僱,導致整個理事會斷層。個別的迫害幹事事件有九巴工會、房屋署屋宇理事員工會、大東電報局職員會、港龍航空工會和國泰航空機師工會及空中服務員工會等(葉蔚琳,2018、關笑華,2019)。
表面上資方會用堂而皇之的理由,如行為不儉,表現不佳和生意差等,來逃避被指控歧視職工會的責任。法律上工人從事工會活動,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僱傭條例》第四部分A),參加罷工也不能被解僱(《僱傭條例》第九條⑵),僱主不能迫勞工簽署「黃狗合約」(yellow-dog contract)等。特首及醫管局針對醫護人員的罷工,採取極端污名化的手法,及揚言對罷工者秋後算帳,是近期最惡劣的例子。
去年及今年,港府就「公務員必須中立及宣誓效忠」事件再引起風波。公務員工會批評此舉會妨礙工會自由及保障。台灣學者林佳和指出:「以忠誠義務之契約,法律關係之附隨義務的層次,意圖合理化禁止罷工,亦即限制或剝奪受僱者憲法基本權利的主張,顯然在法釋義學的規範結構中,難以得到比較強的說服力。」(林桂和,2014,第375頁)
遺憾的是,勞工處就歧視職工會的檢控,成功的只是極少數,如1999年UA戲院案例。而且礙於要勞工舉證(Burden of Proof),變得難上加難。勞工界曾要求將舉證責任倒置,歸於僱主一方,但至今未能立法。況且被開除的勞方,未有真正的復工權,最多只能獲多一點現金補償。這對工會運動來講,可謂雪上加霜。
《僱傭條例》由2018年10月19日起修訂,法庭可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時,在僱員要求復職或再次聘用時,可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令,無須事先得到僱主的同意(香港年報,2018)。這個修訂能否落實執行,我們拭目以待。
所以我們要爭取設立一套不公平解僱法例(如英國),與及不公平勞工措施(如美國),與及集體談判權,才可扭轉這個保障不足的局面(林良華等,2012、田思路,2019年)。
工業行動
工會發起的工業行動,通常有簽名行動、按章工作、怠工、罷工、靜坐 、佔領廠房、掛横額、貼大字報、示威和遊行等等(林桂和,2014)。現行的《職工會條例》對糾察和罷工都有所規範,其他勞工法例與工業行動有關的還有、《勞資關係條例》(1975年)和《僱傭條例》。但是由於這類行動會涉及公眾空間,所以工業行動又受到《公安條例》的制肘,嚴重的還涉及港區《國家安全法》第三章和《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二四一章,1922年)等。在新冠疫情期間,政府用限聚令來打壓工運,如今年的五一勞動節遊行被迫取消。
表面上我們可享有罷工和集會權(《基本法》第27條,1990),與及受到《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七章,1919年)及國際公約(《經社文公約》第8條)的保障。但是在實際操作上,我們卻發現其中阻礙多多。
首先,僱主可申請禁制令或閉廠,趕罷工者及其支持者離開工場,或指定地方(1973年太古船塢工潮、1985年南豐紗廠罷工、2013年碼頭罷工)。其次警方可動用公安條例,對工人遊行、集會、示威及用揚聲器等施加以限制(1970年大東工潮、2007年紮鐵工潮)。在港英時代,曾有不少工運分子被遞解出境,因為他們是「不受歡迎人物」,如1949年。港英時代一位警官表示:「此乃我們最好的王牌」(吳海傑,2020)。當年的工潮及工會經常受到政治部人員的監控,不算新鮮事件。
一般勞資糾紛,有「權利」和「利益」爭議之分,但也有「經濟」及「政治」鬥爭之分。香港勞工處將勞資糾紛(trade dispute)只局限在經濟鬥爭的類別(30人以上,政治鬥爭,如六七年的罷工,去年三罷及一天的罷工均不計算在內),根據《勞工處年報2018》或近年來的罷工和糾紛數字,如下:
表3/勞資關係科所處理勞資糾紛數目

出處:勞工處《勞工處年報2018》
由上述數目可以看得出,香港的勞資糾紛並不頻密,涉及人數相當低,罷工損失日數也是全球最低的地區之一。
香港的「經濟自由度」排名,25年來是世界第一,今年才跌到第二位(89.1分)(「立場報導」,2020.03.17、Heritage Foundation, 2020)。該報告一向被視為支持港府「積極不干預政策」的推手。此項由保守的美國傳統基金會所做的研究,經常將勞工權益放在極低位置,而重視營商自由和財政自由等。於是官方吹噓,香港勞資關係一貫融洽(勞工處年報2018)。但此說法卻漠視勞工力量在工場上、政治上及經濟上,對比極不平衡的情況(England , 1989)。
早期的香港法例,視勞工擅自終止僱傭合約(包括罷工)為刑事罪行。在省港大罷工(1925-1926年)之後推出的《非法罷工與閉廠條例》(第六十一章,1927年),企圖防止及懲治政治罷工,主要條文有三:
①將政治性罷工列為非法;
②禁止在勞資糾紛中任何人意圖及嘗試,向他人作出要脅及威嚇之行為;
③防止香港工會為海外任何工會及其他組織所操控,因而有損香港的安寧與穏定。
此外,該法例亦同時禁止任何野貓式罷工。罷工若進行糾察時,因而妨礙政府運作,或令重要的公共服務停頓,皆屬違法。法例取材自1926年英國大罷工後的《勞資糾紛與工會法》,其目的也是以鎮壓激進工運為主,與香港的立法目的不謀而合(Ng, 2015)。
這條惡法,直至1975年才被《勞資關係條例》(第五十五章,1975年)所取代。該條例增加了勞工處調解不成後的跟進工作或措施。行政長官在接獲勞工處長的報告後可採取:
①委任1至3位仲裁員,並在勞資雙方同意下進行聆訊,但所作出的裁決並無法律效力;
②委任1至多人組成的調查委員會處理,在限期內公開報告。
同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極其特殊情況(如《非法罷工與閉廠條例》一樣),頒布30至60天的冷靜期,期間勞方不得發起、組織、促成或資助罷工,或工業行動等,無論是正式或非正式的。
條例由1975年訂立至今,尚未見引用冷靜期,或成立調查委員會,或仲裁的案例。至於公務員的糾紛,則交由公務員規例及既定程序處理(陳明銶等,1986)。至於歷史上唯一的仲裁案件(1950年牛奶工潮)成功地化解勞資糾紛,但與新例無關。
《職工會條例》第七部分專門處理糾察的問題,該條例指明糾察的主要目的,是和平地取得或傳遞訊息,或和平地勸說他人不工作。一旦出現擾亂社會安寧,即屬違法。例如:①使用暴力對待或恐嚇另一人或其妻女,或損害另一人的財產或;②持續地尾隨該另一人;③收藏或剝奪,或妨礙該另一人擁有的或使用的任何工具、衣服或其財產;④監視或包圍該另一人居住、工作、營業或所在地方或通道等。
凡此種種,令參與工業行動的工人或組織者,極易堕入法例的紅線。研究香港勞工的英國學者總結地說:香港工人的工業行動極受刑事條例的限制,及幾乎無民事法例的保障(England & Rear, 1975)。這個判斷到了今天仍然站得住腳。
集體談判
在草擬《基本法》期間,勞工界曾建議列入集體談判權制度,可惜在保守者反對下無功而回。回歸前(1997年6月26日)香港職工會聯盟李卓人的《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私人法案獲立法局通過。可是3個月後此例被臨時立法會否決,理由是「對特區政府運作造成障礙」,而特區政府在1997年10月29日正式中止這法例。工盟就此事向國際勞工組織投訴,而該組織下的結社自由委員會曾提出改正措施。「包括立法以鼓勵和推動工會,僱主及其相關組織之地位,自由和自願的集體談判。」(「獨立媒體」,2017.09.28.)
香港並無硬性規定企業必須承認工會,與及進行集體談判,而勞工處的解釋是集體談判屬於「自願性」源於國際勞工公約。但國際勞工局專家卻說,所謂自願性協商,是在過程中,任何一方均不能在受壓的情況下非自願地達成任何協議。(「眾新聞」,2017.09.29.、「獨立媒體」,2018.05.12.)
香港並無集體談判的統計數據,有人估計只有5%的勞動人口受惠於集體談判協議,近年的研究則指出只有1.8%的勞工受惠(「惟工新聞」2018.05.12.),遠低於國際水平。但今時今日在強資方,弱勞工的形勢下,兼且大企業核心勞工減少,與及非正規勞工大增下,這數字只會更少。取而代之是勞工處推出的勞資協商會及9個行業層面(飲食、水泥混凝土、建造、酒店及旅遊、物流、印刷、物業管理、零售及戲院等)的對話機制。中央的勞資協商,要算勞工顧問委員會(1927)。此委員會於省港大罷工後建立,早期只有僱主代表,其後擴展至勞資雙方。勞方代表在戰後全由政府委任,到如今有5位由工會界別選出,1位委任。工會無論大小都有同樣的選票,也不是全部由會員或打工仔直選產生。所以集團工會極容易操控選舉,早年勞工顧問多數由港九工團聯合總會派系出任(因工聯會杯葛),現今則由香港勞工社團聯會、香港工會聯合會及公務員工會所把持。政府為保持平衡局面,委任者多屬工團派,而工盟或獨立工會人士則受排斥。如今新工會不斷誕生,很可能改變這個力量對比。
表4/集團工會及人數(2018/2019年)

註解:①勞聯與職工盟的工會及人數有重叠。②工會人數有虛報,通常以七成為合格會員。
出處:香港職工會登記局:《香港職工會統計年報2018》、《香港職工會統計年報2019》(經作者修訂)。
勞顧會並不討論個別企業的勞資問題,它的作用是討論勞工立法及政策(如外勞),行業層面的勞資協商,參加者較為平均,有代表性的工會(包括工盟屬會),但所說的都是自願性原則的行為守則,未有觸及集體談判權的核心──工資。工資問題現由最低工資委員會處理,由勞資管及獨立人士出任,但只顧問低收入者的工資問題。最後一項是勞資協商會,此乃六七暴動後的產物,政府想用此來取代過往個別企業(主要是英資)的勞資談判,及主要是工聯會屬會地位。但是,資方反應並不積極,最高峰時報稱有50多間,勞工處也在80年代後不再大肆報導(Turner, 1980)。
但是,這度板斧資方也會重用,例如地鐵工潮後資方建立勞資協商會,用來淡化激進工會力量。現行的有實質性的集體談判個案,可以引用的只有數宗,例如大東電報局、國泰航空公司及太古汽水廠等,由於這些協議是「君子協議」(Glofcheski and Aslam, 2016),所以並無重大普遍性影響。至於公務員則可歸入協商類別,如紀律部隊評議會、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警察評議會等,及每個部門的「協商會」,但都屬於諮詢性質(Turner, 1980、Ng, 2015)。最後就剩下一些傳統行業或技能性,如電器、水泥、搭棚和紥鐵等協議。
總結
總的來說,從今次新工會運動中,有幾點觀察及總結,供同路人參考或進一步討論及集思廣益,將香港工運推上一層樓。
①新工會運動並不是這兩年才出現。自戰後數起己是第三波,第一波是1948年職工會條例頒布後,左派及右派紛紛組織或重組工會,在攀比下數目大增,有些個案是一夜之間工會轉莊,由掛「青天白日旗」變為掛「五星旗」,或經過武鬥後轉手(Lu, 2019、周奕,2013)。第二波是七八十年代公務員及白領的抗爭,成立了不少獨立工會,此起彼落數目超過一百間之多。後來它們還積極介入香港政治及社會事務,如政改、基本法草擬、天安門民主運動等(潘文瀚,2012、chiu, 2012)。第三波則由去年反修例引起的三罷,帶來組織新工會現象,與及工會參政(立法會、勞顧會、特首選委)議題(「工會脈膊」,2020)。
這個運動也不是香港獨享,我們可以從歷史上的1980年波蘭團結工會(Ost, 1990),台灣解嚴後1987年工運復興(陳晴敏,2011),與及最突出的1987年南韓新工會運動(Kwon and ’Donnell, 2019)及印尼的新工會運動(Panimbang, 2017)中得到啟發或借鏡,例如波蘭工運如何與教會、知識分子連線;南韓學生與進步力量如何有機結合工運等。
②在新自由主義思想泛濫下,強調去規管化及個人裝備自己或認命,不着重透過群體精神去改變社會(李峻嶸,2020)。全球工會備受打擊和排斥,有人甚至宣布工會己變成恐龍一樣會絶種,工會會員及組織率在發達國家不斷下降,而集體談判也被個體合約所取代。發展中國家的工會幹事被迫害甚至被殺的事(如菲律賓)(ITUC, 2020)層出不窮。
但是,我們肯定工會不是沉黙等待被宰的一群,這幾年來,勞工抗爭及新工會的興起及國際聯結的事例令人鼓舞。他們的組織手法創新,與及利用電子平台來聯繫群眾,教育會員。新工會運動還專注弱勢團體(如清潔工、家務助理、外勞等),及積極建立社區團結等,實踐「社運工會主義」方式去壯大工運(羅生福,2017、Nowak and other, 2018、Panimbang, 2017、O’Brien, 2019、Blano, 2019)。香港在工會組織率並不遜色,從人數上(雖然有水份)及比例上逐年增長,如今還達25%,比法國(10%)還多。但是,我們也不必自傲,因為還未達到有強大廠房及行業組織的地步。
表5/工會組織率(%)

出處:香港職工會登記局《香港職工會統計年報》各年(經作者整理)。
建造業、運輸業、公務員的入會率偏高,其一是自僱者(判頭)入會者多,如三行工人、的士/貨車司機,若用統計處另一口徑(只限打工仔/女)來計,則入會率地盤為(23%)、運輸為(38.8%),公務員則由於一人可參加多個工會,所以入會數字超過公務員總人數。至於製造業由於工會没有取消離職或去世會員名單,所以在入會人數上没有大減,反而從事製造業人員大減。
服務業中的餐飲酒店、資訊、金融、地產、科技等入會率都在10%或以下,而從以上數字可得知,香港工會還有漫漫長路要走。尤其是獨立工會,切忌一哄而起,一哄而散,要平衡好重工業(政策)輕工業(勞資糾紛)及農業(福利)之間的關係(司徒華,2011)。
③在全球化下資本無國界,勞工運動也應如此。所以跨國性工業行動及互相支持促生了國際工會。香港《職工會條例》對本地工會參加這些國際組織,尤其是政治組織也有規限,首先要獲會員大會的同意,其次是要得到職工會登記局或特首的批准。現時大約有50間工會加入國際工人組織,如工盟和工團加入ITUC(國際工會聯合會),華員會加入PSI(國際公務員聯會),國泰航空服務員工會加入ITF(國際運輸勞聯),太古飲料(香港)職工總會加入IUF(國際食品勞聯)等等。有些國際工會還在香港設有聯絡處,如UNI(國際網絡勞聯)、ITF(國際運輸勞聯)。在國安法的陰影下,香港工會與外國工會、勞工團體的交往,將會接受考驗。
這些國際組織,在協助推動香港獨立工會曾起過重大作用。而且他們利用本身的渠道,在不同層面推動勞工權益或支援香港的勞工運動。如ITUC等最近就違反集體談判權及罷工問題發表報告,或就李卓人被捕事件發表聲明。香港也是不少跨國企業(包括香港本身) 的基地,工會也應邀作出這些企業(尤其是中資)在海外投資而違反勞工事件反應,獨立工會也應責無旁貸(Pratap, 2014)。
④過往的勞工立法,過於傾斜個體勞動關係而不鼓吹集體談判權。例如欠缺集體談判權,就等於勞動者要「集體行乞」(collective begging)(Davis, 2004、ITUC, 2014)難以 奪回勞工的權益。所以我們要學前人一樣發起勞工立法運動(邱少暉,2013)。事實上,從人類社會勞動法的生成和發展歷史看來,任何一部不是透過勞動者在勞工運動中進行權益鬥爭所得到的,《勞動法》很可能不僅不是勞動者自身權利的保障(林良榮,n.d.)。這番話對我們的立法運動相當有作用。
參考資料
中文參考資料
〔美〕沃爾瑪•沙伊德爾著:《不平等社會》(北京:中信出版社,2019)。
〔日〕平野義太郎著:《法律與階級鬥爭》(上海: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
田思路主編:《外國勞動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
林良榮著:〈我國勞動三權之發展現況與問題分析──歷史、結構與法律的分析途徑〉(高雄:高雄大學,n.d.)。
劉陽著:《香港勞工權益保障問題專題研究》(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2013)。
李峻嶸編:《青年「奴工」──廿一世紀初的香港故事》(香港:左翼2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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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惟工新聞」網址:https://wknews.org/
「眾新聞」網址:https://www.hkcnews.com/
鳴謝
本文得以完成得到下列各位賜教及協助,特此鳴謝:
伍錫康、陳敬慈、徐詠然、陳家偉、湯泳詩、梁寶龍、
職工盟各同人、香港社會保障學會眾同人等。
此文為初稿,歡迎留言作回應,修訂後將由香港中文大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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